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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抢注“李宁点火”商标
2008-8-29 14:27:00  来源: 新华网

  核心提示:日前,广州一名网友将“李宁飞天点火”的形象设计成商标,并抢先进行注册。事件在网上曝光后,立即引来了网友的广泛关注。而对此事,李宁公司认为刘先生注册“李宁飞天点火”的商标标志纯属个人炒作,并质疑该事件的真实性。

  

网友设计的“李宁飞天点火”商标

  2008年北京奥运会已经圆满结束,但仍有不少商家借着“奥运热”来大打促销牌。日前,一名广州网友更将“李宁飞天点火”的形象设计成商标,并抢先进行注册。事件在网上曝光后,立即引来了网友的广泛关注。昨日,该商标设计者刘
先生向时报记者表示,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管理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的申请,正在等待受理通知书的发出。而对此事,李宁公司昨日也首次通过时报记者做出回应,认为刘先生注册“李宁飞天点火”的商标标志纯属个人炒作,并质疑该事件的真实性。

      设计者:“初衷只为纪念点圣火一刻”

  昨日下午,记者联系到身在贵州出差的刘先生。刘先生向记者表示,当初设计飞天点火的商标,只是为了纪念北京奥运点燃圣火的一刻,“中国人的百年奥运梦想,在那一刻终于实现了,是多么令人振奋的事啊。看到李宁飞天点火后,第二天我就设计了这个标志。”

  “而抢注为商标,则更多是出于商业考虑。”刘先生说,他是通过广州一家叫“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”来申请商标的,“抢注商标后我就意识到它背后可能会有一定的商业价值,但是具体的价值有多少,目前我也不清楚。”随后,刘先生还表示,的确是有两家浙江温州的服装老板找他,希望能够购买他设计的商标,但是由于种种原因,他不能告诉记者具体是哪两间公司。

  不过,刘先生也表示有一点担心会对李宁或者李宁公司造成侵权,“毕竟李宁为中国体操事业作出了无可估计的贡献,可能是全中国人的偶像啊,就怕全国人民都来反对我抢注这个商标。”刘先生告诉记者,“设计的灵感完全就是来源于李宁点火的一刻,在设计的时候已经用人影的方式来避开李宁的肖像权了,希望不要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吧。”刘先生说。

  “目前我还没有收到李宁公司方面的电话或者相关投诉,如果对方有不同的看法,我愿意和他们商讨解决的办法。”刘先生最后表态说。

      代理公司:“商标管理局收到申请已回复”

  随后,记者采访了帮助刘先生申请商标的“华进公司”。该公司一周姓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说,刘先生的确在8月11日前后委托他们申请“李宁点火”这一商标的专利。该负责人说,“我们已将刘先生所设计的‘李宁点火’标志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寄往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管理局,而且对方也已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已收到我方发出的快递。如果不出意外的话,9月中旬应该就可以拿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《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》。”。

  “一旦取得受理通知书,就意味着该申请已经获得受理,这时候商标的注册人就可以利用该商标来开发相关商品,或者转售该商标。”周先生说,“但是要完全拿到《商标注册证》,可能要1年半到2年。”

  不过,当记者向周先生询问现在能否在网上查询到商标申请的时候,周先生告诉记者,商标管理局在收到快递之后,到把商标放上互联网需要一段时间,因此目前在商标管理局查询到该商标的机会几乎为零。由于最后记者未能与商标管理局方面取得联系,因此,未能查证是商标管理局是否真的收到商标申请。

      李宁公司:表示关注但质疑事件真实性

  记者尝试通过电话联络李宁公司,询问其对事件的看法。随后,李宁公司通过负责其公关事务的罗德公关公司发表了回应。

  罗德公关一负责人侯小姐致电记者说,事件暂时看来只是网络上的传闻,属于个人借奥运会的势头进行炒作,并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确有此事。在不确定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,公司方面不方便发表过多的言论,但却表示会继续关注事件及其发展。

      网友:赞设计者“很有商业头脑”

  虽然不排除商标设计者有点“耍小聪明,自己搭台,自己唱戏”,以及借奥运热赚钱炒作的嫌疑,但不少网友还是认为这个做法“很有商业头脑,很精彩”。而对于商标的设计本身,网友大都觉得,商标看上去虽然不算十分新颖突出,但对于“李宁飞天点火”的主题却有着非常清晰的表达。几乎所有人在看了第一眼后,都能马上认出商标显示的是体操王子李宁在奥运开幕上点火的一刻。

      律师:“影子像李宁也可能属侵权”

 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延喜。他分析,这个商标若出现侵权纠纷,则很可能分别涉及到了不同的3个方面。首先,是商标中手持火炬者李宁本人的肖像权。他说,虽然商标设计者在对手持火炬者的设计上采用的是人影的表现方式,并没有直接通过面部的相似来指明该人就是李宁,但大家常说的肖像权并不仅仅体现在人物的面部,而是包含了人物的整体。若人物的整体相似度很高,或者换句话说,10个人看了10个都知道商标中的人就是李宁,那很可能就构成了对李宁肖像权的侵犯。

  其次,是北京奥组委的权利。由于李宁飞天点火属于北京奥运开幕式表演的一部分,“李宁飞天点火”也属于组织者的其中一个创意作品,只是通过表演的形式表现出来,这个创意的所有者应该属于表演的具体组织方。一般来讲,我国的法律对于创意的保护并不明确,但当具体的创意涉及到奥林匹克运动会,则应该受到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的保护。从另一个层面来讲,奥组委应享有该创意的著作权,因此,也应该受我国《知识产权法》的保护。

  此外,由于商标的设计中还体现了李宁手持的“祥云”火炬,虽然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没有明确指出“祥云”火炬标志图案属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一种,但“祥云”火炬图案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,商业性使用“祥云”图案,都应先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。因此,该部分也很可能构成了侵权。当然,具体还要根据商标中所描画的火炬和“祥云”之间的相似程度来判定。(本文来源:信息时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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